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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标即将实施,读懂标签新要求,生产企业务必提前对标!

2026年09月21日 15:36:49 人气: 211 来源: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的“身份证”,既是食品安全的技术要求,也是监管的重点检查项目。此次,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同步于2027年3月16日强制实施,形成了“技术标准+监管规章”的完整标签管理体系,读懂标签新要求,梳理新旧版本核心差异,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厘清要点,规避标签违法风险。
 
  一、适用范围扩大,“预先包装以计量方式销售”纳入预包装食品定义
 
  GB 7718-2025中在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中增加了“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呈现“定量包装”+“计量称重”形式,企业需对生产的食品重新梳理,勿以为称重售卖就不受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约束。
 
  二、日期标识优化升级,告别“模糊标注”,实行“双标硬性要求”
 
  新版标准与《办法》中,对标示日期进行了强制统一标示规范:①要求日期标示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当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清晰、明显、准确的标示;②按照年、月、日顺序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③标示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字体高度≥3.0mm。
 
  普洱茶、黑茶等在适宜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的食品,保质期到期日可以以保质期“长期保存”的形式标示,该类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食用安全性及品质应长期保持稳定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执行标准的相关食品安全及质量要求。
 
  特殊豁免情况:①保质期≥6个月或者最大表面面积≤20cm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②最大表面面积<35cm2时,日期标示字体高度≥2.0mm。
 
  三、细化配料表标示要求,强化突出配料定量标示
 
  新版中明确了多项配料标示的要求:①单一配料以及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应在配料表中标示;②复合配料应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和其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有国标、行标、地标,且加入量<25%时或者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时,可不展开原始配料;③明确了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④新增菌种的标示要求,直接添加、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应标示其菌种名称、菌株号及含量;起发酵作用的菌种,可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⑤可不标示的情况: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已有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的符合GB 2760的带入原则的食品添加剂、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已挥发的配料、已去除的配料、经灭活或去除的菌种。
 
  此外,对于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以及在标签上强调配料或成分时,须定量标示其含量。定量标示时,如属于营养标签标示范围的,应按营养标签规定执行,否则应在营养标签以外定量标示。注意的是,①致敏物质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②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③对于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④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⑤国标、行标、地标、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均不属于特别强调。
 
  四、八大致敏物质标示从“推荐标示”升级为“强制标示”
 
  明确麸质谷物、甲壳纲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类、坚果及果仁这八类物质及其制品为强制醒目标示项。在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等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鼓励企业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企业可通过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或者在配料表临近位置设置致敏物质提示信息。在新版标准中,对于①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②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③食用酒精、蒸馏酒这三种情况可免于标示致敏物质。
 
  五、食品声称宣传用语划出明确禁止红线
 
  新版中明确禁止使用“零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明确“无”“不含”等同义词声称的规范使用要求,具体可见下表:
 
       六、新增数字标签,成为食品标签的重要载体
 
  新版标准中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形式及相关要求,扩展食品标签的展示形式,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也为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提供了便利。对于数字标签,企业自愿选择标示,但使用数字标签进行标示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展示内容应符合相关的规定,且与包装上展示的标签信息一致;②需在包装识别码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确标注;③识读数字标签后打开第一页应直接展示标签信息,禁止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广告等干扰元素;④纸质标签核心强制信息不能靠数字标签隐藏;使用数字标签进行标示的,可以按规定对纸质标签的非强制标示信息进行简化;⑤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篡改,在文字标识的基础上可结合视频、语音等方式提供信息。
 
  七、增加进口预包装食品章节,细化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对比旧版进口预包装食品主要参照通用条款,新版单独设立章节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进行规定,从一般要求、配料表、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产国(地区)、日期标示、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方面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进行了规范性要求,保证进口食品更有针对性的执行本标准的要求,便于进口食品的监管工作。
 
  八、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分装等内容更加细化
 
  食品名称应反映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①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②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③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质量等级的标示应“有据可依”,明确了执行的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应标示质量等级,如未规定的,则不得标示质量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分装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清晰标注“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完整标示分装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分装日期,信息缺一不可,杜绝分装产品信息缺失、溯源困难的问题。
 
  九、强制营养素从“1+4”升级为“1+6”,营养标签合规升级
 
  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在旧版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基础上增加“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升级为“1+6”的强制标示体系。增加在营养成分表下方强制合规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的标识语。统一规范了对能量、营养成分的核算公式、数值修约、“0”界限值判定等的规则。
 
  GB 7718、GB 28050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是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标签必须遵守的通用底线要求,是食品都应当遵守的基础合规框架,此外,对于产品专属执行标准中作出的特殊规定、专项标示要求,同时应符合其执行标准要求。请各食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新标准实施工作,主动对标、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切实规避标签不合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常态化指导与专项监督检查,助力企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信息来源丨市局食品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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