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落实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要求,推进“3+1”农机鉴定改革,现就征集中央农机专项鉴定、急需适用及“优机”、省级“先行先试”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中央农机专项鉴定补贴产品。
农机专项鉴定补贴产品应符合《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以下要求:1.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需一并提出专项鉴定产品分类分档参数、档次划分等建议及理由。
(二)急需适用及“优机”产品。
产品应满足我省农业产业发展急需,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主导产业、农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在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种类指南范围外且有现行有效推广鉴定大纲的急需适用产品,以及在鉴定种类指南范围内但现行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尚无法覆盖其特色新增指标的优机产品。
(三)“先行先试”认定产品。
产品应符合《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申报条件。即产品应具备创新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省重点研发或“尖兵”“领雁”研发攻关项目孵化产品;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孵化产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孵化产品;引进国内外市场上已有的且在结构、性能或功能上有明显浙江省区域适用性提升的产品;产品结构虽然简单,但在我省区域作业适用性强,能为农业生产提高效率、增产效果明显、用户使用口碑佳的产品。新产品认定申报者应当是中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征集工作,广泛征求生产主体、产业部门、农机产销企业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
中央农机专项鉴定补贴产品按要求填报《浙江省中央农机专项鉴定补贴产品建议表》(附件1),急需适用、“优机”产品填报《浙江省急需适用、“优机”产品征集表》(附件2)。省级“先行先试”认定产品需提交《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请书》(附件3)等相关申请材料。
其中,附件1、附件2由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梳理汇总,并于3月3日下班前将纸质盖章件和电子版报送至厅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附件3由申报单位向省农机试验鉴定推广总站提出申请,并于3月3日下班前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送。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沈帅,0571-86757578,zjnjhc@163.com;省农机试验鉴定推广总站应博凡,0571-86757817,zhejiangnjjdz @126.com。
附件:1.浙江省中央农机专项鉴定补贴产品建议表
2.浙江省急需适用、“优机”产品征集表
3.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